议案一:关于确认 2023年度及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0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工作人员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
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
五、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1、《关于确认 2023年度及预计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2、《关于修订及部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五)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投票结束后,由监事代表、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投票计票。
公司根据2024年度日常经营需要,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 了合理预计。具体如下:
3. 上述预计额度允许在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不同关联主体之间进行调剂(包括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间的调剂)。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采购芯片、镜头等视觉器件及配件,向关联方销售可配置视觉系统类产品、智能视觉装备类产品及服务等。公司及子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各项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
对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范围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由交易双方在交易实际发生时签署具体协议。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关联人均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且公司与前述关联方存在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与关联方资源共享、发挥双方在业务上的互补协同效应,提升公司的业务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更新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删除原经营范围中“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并更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项目:…… 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 …… 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 一般项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 资产; (二)连续 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 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 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事 宜。 (四)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 资金,以资抵债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 ,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 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没 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的 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 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的 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其原则上最多在 5家上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 ,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 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基本条件: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 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 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
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 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 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规 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 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 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 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及 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五)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公司董 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以上的比例。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 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 司应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 2 2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名或 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需进一步明确时,可联名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独立董事本人应 5 10 当至少保存 年,公司保存的期限不少于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 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 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 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 、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 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 使职权。 (五)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 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六)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九)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 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 3 中包括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其 3 中包括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以上同 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对公司对外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 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 ; 的内控制度(六)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 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四)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三)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 红。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在 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注重现金分 红,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或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 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 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若当年不 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公司在 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 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 2024年 1月 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更新变化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公司修订了部分制度,具体如下:
深圳市光明区凤 凰街道凤凰社区 2533 观光路 号 A4栋 1401
一般经营项目是:工业自动化、机器视 觉系统及设备、传感器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许 可经营项目是:工业自动化工程技术研 发设计;工业互联网软硬件的开发、设 计;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商务信 息咨询;自动化设备、工业机器人、自 动化零组件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 电子认证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深圳市龙华区龙 华街道富康社区 东环二路 2号富 H5 士康 厂房 101、观澜街道福 城大三社区富士 B 康鸿观科技园 区厂房 5栋 C09 4 C07 栋 层、 栋
一般经营项目是: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 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 络检测设备及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 件、数字音、视频译码设备及其零部件、 金属与非金属制品模具的设计、销售及 维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 : 目是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 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及 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件、数字音、
实质重 于形式 原则, 工业富 联及其 控制的 企业、 鸿海精 密及其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视频译码设备及其零部件、金属与非金 属制品模具的生产;智能家居产品及其 零配件、智能穿戴式产品零配件的研 发、批发、生产;塑料五金制品、便携式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便携式电子书浏览 器、遥控器、扬声器,上述产品的周边配 套设备及零配件的生产;智能音箱、智慧 , 安全帽、智能机器人及上述产品的零配 件的生产;家用电器、智能车载电子产 , 品、车联网终端设备及上述产品的零配 件的研发、生产;仓储服务。多功能工业机器人、周边自动化治具、机械加工零 ; 配件的技术开发、生产、批发手机零配 件、移动通讯系统零配件的生产。一次 N95 性普通医用口罩、 口罩的生产及销 售,口罩设备及相关技术服务输出。
生产经营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 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 设备及其零组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及其 零配件;数字音频、视频编解码设备及其 ; 零配件从事金属、非金属材料与制品的 研发、热处理及表面处理工艺研发和制 品模具的设计、制造;从事制程加工用耗 材的开发、制备以及其应用。从事保税 仓储物流、维修检测及售后服务业务; 房屋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
实质重 于形式 原则, 工业富 联及其 控制的 企业、 鸿海精 密及其 控制的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 发;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照相机及器材 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 模具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 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通讯设备修理; 显示器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集成电 路制造;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 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文化 创意软件开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显示器件销售;专用仪器制造;专 业设计服务;专用设备修理;仪器仪表 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仓储设备租赁服 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集成电 路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虚拟现实 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 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 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自行车制造;自 行车及零配件零售;有色金属铸造;模
富泰华工 业(深圳) 有限公司 持股 72.4393%; 太富集团 有限公司 持股 27.5607%
实质重 于形式 原则, 工业富 联及其 控制的 企业、 鸿海精 密及其 控制的 企业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具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检验检测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网络设备制造;移动 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 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 件零售;专用仪器制造;模具制造;专 业设计服务;通讯设备修理;专用设备 修理;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 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 持服务;移动终端设备销售;集成电路 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会议及展览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电视机制造;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中坚企业 有限公司 持股 85% ;富泰 华工业(深 圳)有限公 司持股 15%
实质重 于形式 原则, 工业富 联及其 控制的 企业、 鸿海精 密及其 控制的 企业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光学仪器、照相机、摄像机及其零部件 生产技术的研究、相关产品的开发、生 ; ; 产、销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自有厂 房租赁;物业管理。(国家禁止或限制的 除外)
公司董 事杨艺 任董事 的企业 湖南长 步道光 电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的全资 子公司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光学仪器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 发展;照相机及器材制造;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
公司董 事杨艺 任董事 的企业 湖南长 步道光 电科技 股份有 限公司 的全资 子公司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光电芯片、传感器、仪器设备、相关平 , 台及应用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相关
光电子、微电子领域的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和服务,进出口贸易经营、进出口代 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长春奥普 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 25.56% ,珠 海云辰祺 芯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 14.27% 股 , 公司持股 10.22%,其 余股东合 计持股 22.59%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浙江省杭州市滨 江区建业路 599 号华业发展中心 31层 3101-3109 室
: ;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 ;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集成电路销售 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 ; ; 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 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设计;信息技 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长春长光 辰芯微电 子股份有 限公司持 股 88.8889% ; 浙江省产 业基金有 限公司持 股 11.1111%
公司董 事杨艺 任董事 的企业 长春长 光辰芯 微电子 股份有 限公司 的控股 子公司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 软件开发;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 支持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 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 行);大数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广告发布; 机械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零售;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电子产品销售;科技中介服务;人力资 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北京凯爱 格尔科技 发展中心 (有限合 伙)持有 18.08% 股 权,唐杰持 有 10.89% 股权;天津 三快科技 有限公司 持有 8.69% 股权;苏州 君联相道 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持有 6.97% 股 权; 华控技术 转移有限 公司持有 6.30% 股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权;公司持 有 0.76%股 权;其余股 东合计持 48.31% 有 股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细 胞技术研发和应用;医学研究和试验发 展;计算机系统服务;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第一类医疗器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 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实验分 析仪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 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杨艺持股 44.5%;公 司持股 25% ;宁波 芯声企业 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持股 14% ;杨影 持股 10%; 张绍鹏持 股 6.5%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技术培训;基 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销 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机械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化 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 化学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服装、 日用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11.20%;秦 俊亮持股 11.20% ;李 红波持股 11.20% ;其 余股东持 股 14%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光学仪器制 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 ; ; 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 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细胞技术研发和应 ; ; 用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数 据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软件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 ; ; 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 ;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医疗服务;药物临床试 ; 验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北京荷湖 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 合伙)持股 45.90% ;戴 琼海持股 27.25%;华 控技术转 移有限公 司持股 13.23%;其 余股东持 13.62% 股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在视觉、智能、电子、计算机科技专业 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网络工程,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图 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电子商务(不 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计算机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 子产品、通讯产品、仪器仪表、医疗器 械、文化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摄影 服务,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自有设备 租赁(除金融租赁),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 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张海威持 股 69.84% ,上 海青瞳企 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 股 17.46%,公 司持股 3.00% ,其 余股东合 计持股 9.69%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技术推广服务;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化工 ;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材料技术、能源科学技术、通信与自动 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研究;工程和技术 科学基础科学研究;机械工程技术研究; ; ; 维修仪器仪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 用房;物业管理;租赁汽车(不含九座以
中国电子 科技集团 公司第五 十三研究 所持股 51%;王伟 力持股 22.34% ;北 京合众锐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上客车);加工、生产制造计算机、软件 及辅助设备、合成材料、通信设备、电 子产品、仪器仪表、汽车零部件、机械 设备、电子元器件、照明器具、数字视 ; 频监控系统(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制 造光学仪器项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 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镭投资管 理中心(有 限合伙)持 股 10%,孙 维娜持股 5.44%;其 余股东持 11.22% 股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 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市 ,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董 事杨艺 曾任副 董事长 的企 业,杨 艺已于 2023 年 1月 辞任
该关联方经营与 财务情况正常, 具有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经营能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计算机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 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文 具用品零售;光学仪器制造;照相机及 器材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勘 察;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股 75%;杨 影持股 20% ;北京中关村科 学城科技 成长投资 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持股 5%
力,双方过往交 易能正常结算、 合同执行情况良 好,因此上述关 联方具有履约能 力,不存在履约 风险。





